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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总河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定县河湖长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2023-11-30 10:15:31
来源:
泸定县河长制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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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

    《泸定县河湖长制工作协调机制》已经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定县总河长办公室

                                   2023831

泸定县河湖长制工作协调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巡河调研,河湖长制工作会议协调联动、督查考核、激励问责等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推动河湖长制高效运转,根据《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和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县本级河湖长制工作运行。

    第三条  河湖长制实行“三个不代替”工作原则,即不代替部门行政执法,不代替部门“三定”职能,不代替河湖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第二章  巡河调研

    第四条  县总河长每年至少召开1次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湖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等。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会议由县总河长办公室承办。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分办督办、跟踪落实并向县总河长报告。      

    第五条  县级河湖长不定期开展巡河调研。县级河湖长巡河调研由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负责承办。按照县级河湖长要求,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提前做好明查暗访,掌握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河湖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跨界河湖县际联席会议,推动流域河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由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承办;跨界河湖县际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配合。会议纪要由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起草,并报相应县级河湖长审定后以县总河长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会议确定事项由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负责分办督办、跟踪落实并向县级河湖长报告,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会同县河长制办公室梳理流域河湖管理保护重难点问题,报相应县级河湖长了解掌握

第三章  协调联动

    第九条  县级河湖长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协调解决跨界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

    第十条  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会同县河长制办公室、县级河湖长制责任部门,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制定流域河湖长制年度目标、问题、任务、责任“四张清单”,报相应县级河湖长审定后,以县总河长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十一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县级河湖长制责任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县级河湖健康评价,编制健康评价报告,由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报相应县级河湖长审定。

    第十二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立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或书面调度,推动落实河湖长制重点任务,协调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三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督查,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配合,对乡(镇)各级河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乡(镇)落实整改,并移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督促指导,整改情况作为县级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县总河长办公室每年组织全县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县级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级河长联络员单位报县级河湖长审核,并经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总河长审定,以县总河长办公室名义通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开展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激励问责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河湖长制表彰,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第十六条  县总河长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河湖长制工作表扬。工作方案、表扬名单经县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总河长审定,以县总河长办公室名义通报。

    第十七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激励方案并实施。

    第十八条  县总河长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可组织开展河湖长制提示、通报。

    第十九条  县总河长、县级河湖长,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可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约谈,县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约谈的具体组织、协调、记录和督促工作,并对约谈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确需实行问责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提示、通报、约谈情况作为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扣分依据,同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泸定县总河长办公室印发的《泸定县河长巡河制度(试行)》废止。县、乡、村级河湖长履职执行《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和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巡河频次按县级河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级河湖长制工作协调机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