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4年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县辖7个乡(镇)均为高火险区:全县所有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县主城区及城市面山距离林地边缘5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其中国有、集体所有林地及灌木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相邻区为森林高火险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域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焚烧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必须按照《甘孜州生产经营活动动火作业标准化管理十条硬措施(试行)》标准严格野外用火管控,因生产活动、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所属乡镇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要落实防火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管制区;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封山令的,县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村组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同时切实做好计划烧(清)除作业设计,安全有序开展可燃物、堆积物计划烧(清)除工作,有效降低火灾发生风险。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城市面山,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施工区域、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管控,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落实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县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办法、流程)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并适时开展应急预案(办法、流程)演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县林草、应急、公安、气象等部门和各乡(镇)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扑救条件和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开展扑救,抢抓时机打早打小打了,安全及时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按照《甘孜州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时纪律十项规定(试行)》要求,严格管理各类扑救队伍和人员,启动战时十条管理纪律,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
八、强化宣传教育。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县人民政府将持续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五挂钩”制度,层层实行挂钩机制,落实落细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出资人主体责任和护林员、“线长、杆长、变电台区台长”个人管护责任;落实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头地块的包保责任;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党委政府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县级包保责任人和联系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蹲点督导。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林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或0836-3122304。
泸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