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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度森林草原禁火令
2024-01-26 15:11:06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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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特制定令。

一、禁火时间:202421日至202451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县主城区及城市面山距离林地边缘50米区域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煨桑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向举报人一次性发放二百元至一千元的奖励(护林员、村组干部等有防火职责的人员除外)。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令落实不力的,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六、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警电话:12119;举报电话:312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