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在编的泸定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规定,为加快推进泸定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结合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次拟征收泸定县泸桥镇下田村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和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用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土地现状
根据勘测定界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该项目拟征收泸定县泸桥镇下田村土地总面积1.8828公顷。其中:农用地1.8693公顷(耕地0.6218公顷,园地0.8034公顷,林地0.31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266公顷),建设用地0.0135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
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孜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府规〔2023〕3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农用地标准的一半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6:4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纳入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范围。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按规定依法申请听证。
(二)在本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
土地征收部门:泸定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王小璠
联系电话:0836-3126479
公告时间:2023年1月31日—2024年3月1日
泸定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