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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2025-02-24 17:17:30
来源:
泸定县综合执法局
阅读数:
13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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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高城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构建清洁美丽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关于印发泸定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的通知》(泸发改〔2024〕343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收时间

从2025年3月1日起长期执行。

二、收范围

泸定县内(含海螺沟景区管理委员会所辖磨西镇、燕子沟镇)所有城乡居民住户(含城市暂住人口)行政企事业单位、流通商品及服务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等

三、收标准

根据我县垃圾处理成本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参照周边县市情况,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价格

备注

城镇居民户(元/户.月)

5.00


乡村居民户(元/户.月)

2.00


固定生产及办公场所(元/人.月)

2.50

以单位缴纳,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国网公司、通信及银行、生产企业、餐饮业(仅有餐饮,无住宿)、咨询服务台、会计、审计、中介服务行业等),按在册人数计算。

商业、服务业场所(按使用面积分段,平方米,元/月)

30及以下

10

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屠宰业、加工作坊业、废旧回收店、机械加工维修店、印刷打印、广告等经营场所。五金、交电、百货、文化用品、建材汽配店、鲜花店、水果(蔬菜)店、鸡鸭加工店、卤菜凉菜店、车站停车场、洗车场、美容美发、棋牌室等。

31-100

20

101-300

30

301-600

50

600以上

70

餐饮、娱乐场所(按使用面积分段,平方米,元/月)

30及以下

15

大型餐饮(带住宿)、宾馆、酒吧、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影视等

31-100

30

101-300

45

301-600

60

600以上

80

其他委托清运生活垃圾(元/吨)

150


 

四、方式

(一)直接征收

内较大型的生产企业、营业场所垃圾处理收费、固定生产及办公场所、商业、服务业场所和餐饮、娱乐场所等垃圾处理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接收取(小型以1套住宅为单位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可参照居民户执行)并上缴县财政专户

(二)代收方式

1.按区域代收

海螺沟景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由海螺沟景区管理委员会代收费,全额缴入海螺沟景区管理委员会财政专户,其中50%划转至泸定县县财政专户,补充垃圾处理成本其余50%用于补充海螺沟景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垃圾收集运输等费用。其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代收辖区内居民、行政企事业单位、商业、餐饮、娱乐、服务业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泸桥镇内居委会除外)。

2.由县自来水经营站代收费

县城规划区内,由县自来水经营站供水的居民住户,由县自来水经营站代收费,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五、低收入困难群众优惠政策

为确保低保户五保户孤儿等特殊低收入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对低收群众垃圾处理费进行减半征收,即城镇居民每月每户2.5元,乡村居民每月每户1元。

低收入群众家庭户

类别

价格

备注

城镇居民户(元/户.月)

2.50


乡村居民户(元/户.月)

1.00


 

六、相关说明

(一)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请广大市民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共同营造洁、优美的城环境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泸定县发展和改革局  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