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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经县减灾委同意,确定泸定县12家单位作为第一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予以公布。
县级相关监管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防御职责,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
附件:泸定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第一批)
泸定县气象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