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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刘河坝园区详细规划》公示稿
2026-09-29 11:01:44
来源:
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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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范围与用地布局

规划范围为刘河坝村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规划用地总面积67.27公顷,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56.81平方米,其中保留现状居住用地2.04公顷、机关团队用地0.32公顷、医疗卫生用地0.20公顷,规划商业用地0.70公顷、工业用地40.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77公顷、公用设施用地7.08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67公顷。

二、规划定位

泸定工业园区定位为甘孜州清洁能源转化与绿色制造核心区、川西高原清洁能源装备制造重要承载地。园区以风电装备制造、绿电智算为主导产业,协同发展光伏制造、氢能及工程配件装配,构建“清洁能源+绿色制造+算电融合”产业体系,打造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基地、绿电智算融合示范基地和新能源产业链协同配套区。立足川西高原连接成都平原的区位优势,园区作为甘孜州新能源产业链建圈强链协同发展地和攀西—川西北算电融合发展带重要节点,建设零碳园区示范窗口,推动清洁能源就地转化与绿色制造集聚发展。

三、道路交通规划

(一)对外交通

以省道S217为对外交通通道,连接国道G662和泸雷高速。

(二)内部道路系统

规划范围内,规划以省道S217为主干路,沿磨子沟布局次干路,适配山地河谷地形布局连接用地的支路,形成“一纵一横两支”的路网。

“一纵”:主干路为省道S217,沿规划区西侧纵向布设,串联工业园区南北片区,是工业园区对外主要通道,承担工业园区对外客货运输功能;

“一横”:次干路沿磨子沟布局,连接省道S217与东侧沟谷片区,横向次干路贯通园区内部;

“两支”:连接主次干路至各地块的两条支路。

设计行车速度:主干路40~60公里/小时,次干路30~40公里/小时,支路20~30公里/小时。

(三)道路横断面

园区道路断面均为一块板,双向2车道,其中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13米(2米人行道+9米机动车道+2米人行道);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12米(2米人行道+8米机动车道+2米人行道)支路一块板断面道路红线宽度10米(2米人行道+8米机动车道)。

(四)道路竖向控制

规划道路竖向在满足道路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结合地形减少动土量,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道路两侧场地的利用状况。规划范围内道路填挖主干路、次干路控制在2米左右,支路控制在15米左右。规划道路主干路最大纵坡控制为4.0%以内,次干路、支路最大纵坡控制为10.0%以内。道路的最小纵坡一般控制为0.3%,特殊困难地段控制在0.24%,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四、公用设施规划

(一)给水工程规划

规划扩建现有给水厂,扩建后给水厂占地3426.78平方米,供水规模0.4万立方米/天。

整体形成支状+环网供水网络,采取生产+生活+消防共用给水管网。沿规划区省道S217布置主干管,管径为DN200~DN400,给水管网均沿规划道路敷设,管网埋设位于冻土层下。

(二)排水工程规划

规划区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雨水排放按分散、就近原则排入大渡河、截洪沟等天然水体。污水经污水管网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大渡河排放标准后排放。

规划区内新建1处污水处理厂,规划区内污水引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最终设计规模为0.35万m³/d。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分类处理达到大渡河排放标准后排入大渡河。污染企业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收集管道。

(三)电力工程规划

规划区扩建35kV变电站1座,为规划区提供生活、生产用电。

规划区内电力线路主要采用架空形式,高压廊道宽度需满足《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要求,500kV廊道宽度60~75米(60米),220kV廊道宽度30~40米(30米),110kV廊道宽度15~25米(20米),35kV廊道宽度15~20米(15米)。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等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已建项目对廊道有占用的,通过后期更新改造的方式进行避让。

五、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规划

(一)环境保护规划

严格落实本规划的各项建设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指标(含绿化要求)全面实现。促进园区建设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保障充足的绿化面积,持续发挥空气净化与环境美化功能,构建稳定、高效的生态体系。规划范围内项目建设,严格遵循泸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区域生态准入与开发管控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1. 水环境保护

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地下水质量分类的Ⅱ类标准。

2.大气环境保护

空气环境质量按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3.声环境控制规划

噪声环境质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控制。

4.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处置率

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效益化的目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5.环境保护防控措施

规划分施工期、运营期落实水、气、声、土全域污染防治。施工期对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严禁直排水体;采取围挡、覆土、洒水抑尘控制扬尘污染;优化施工时序、设备降噪减少噪声影响,规范表土保护与固废处置,防控土壤污染。运营期依托市政管网达标排污,严控餐饮、交通大气污染源,规范各类噪声管控,落实固废分类处置与土壤常态化监测,持续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环卫设施规划

规划区在园区服务中心设1座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规划区生活垃圾收集由城市统一收集,并运至规划泸定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对环境危害严重的工业垃圾由工业企业自行收集处理,其余垃圾经收集后运往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六、综合防灾规划

(一)防洪排涝规划

规划区大渡河沿岸防洪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其余河流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排涝标准按10年一遇暴雨重现期设防。

结合大渡河构建以堤防和河道整治工程组成的防洪排涝体系,行洪区内除必要的与防洪有关的工程构筑物外,严禁修建其他构(建)筑物。对沟渠进行必要的疏浚整治,保证行洪断面和通道畅通。严禁往防洪沟内倾倒垃圾。

(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程兜底、生态适配、全域管控”的核心原则,针对性实施隐患点专项治理、人工边坡分级防护、截排水系统整治及滨水岸线防护工程,对既有泥石流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完善坡体支护、排水导流及生态固体措施。同步构建“智能监测+常态化巡查+分级预警+应急避险”的综合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复核评估,防灾工程未验收不得投入主体使用,全面消除场区地质安全隐患,保障园区产业建设安全、地质环境稳定可持续。

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对泥石流沟道影响范围、不稳定斜坡区严格管控建设行为,严控高填深挖、随意切坡、弃土堆载等扰动活动,从源头降低地质灾害诱发风险。规划范围内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以相关工程地质勘测报告为依据。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地质详细勘察的前提下,依据勘察资料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建议和结论实施,对勘察资料及地灾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地段和隐患点,必须采取避让、禁建等措施。并在施工期间加强管理,严禁对拟建规划范围内及其周边的生态和地质环境肆意破坏。

(三)消防工程规划

消防站。规划新增一处小型消防站,占地0.24公顷。

消防给水。消防给水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和天然水源双供给方式,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管不小于DN150。

消防备用水源。设置天然水源取水码头作为规划区重要的消防备用水源。各建筑物应按有关防火规范设置消防水池,储备消防用水。

消防通道。规划以园区内部道路作为消防通道,须按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间距不大于160米,宽度大于4米。由于地形等特殊原因,不能成环时,通道尽端必须设置回车场,回车半径不得小于15米。沿街单列建筑长度大于60米时,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入口,净空不小于4米×4米。每幢建筑设计、建设必须考虑消防扑救工作操作场地,并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四)抗震工程规划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四川省地震局关于明确“四川泸定6.8级地震”灾区VI(6)度及以上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函》(川震函〔2022〕80号)等规定,规划区基本设防烈度为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30g),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新建工程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T50011-2010)(2024年版)规定开展,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进行设防。

(五)防灾避难场所规划

利用园区服务中心、原乡政府驻地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2处避难疏散场所。

规划区人防规划纳入镇区民防规划一并考虑,建立完善工程防护、通信保障、警报报知、救援组织、城市应急疏散、防空教育和组织指挥等七种人防保障体系,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防空抗毁能力。

七、城市设计引导

(一)建筑风格与体量

工业建筑采用现代时尚简洁风格,植入“泸定风”地域符号。厂房宜模块化、标准化、大跨度设计,体量规整,以多层为主、局部高层;临河采用退台式布局,建筑自滨水向山体有序渐次抬升。避免过长连续封闭界面,鼓励分段、退台、架空、连廊等手法。办公研发建筑可采用多层与高层组合,形成层次分明的天际线,预留山体视线通廊,打造显山亮水的南部门户。

(二)建筑色彩与材质

为取得与优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效果,建筑应尽量使用本地产的天然材料,地材地用,同时保持其天然的材质效果,避免过多的人工处理。

为传承本地的建筑文脉,建筑色彩与材质应结合“泸定风”设置,为形成统一的、有特色与韵味的建筑风貌,禁止使用色彩过于鲜艳、刺眼的墙面材料、屋顶和玻璃,同时应避免使用过于人工化的瓷砖、涂料等建筑材料。

八、土地用途

(一)用地分类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为依据,将用地划分至二级类或三级类,泸定县刘河坝园区建设用地性质共设置7个一级类,14个二级类,4个三级类。

(二)地块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提升规划管理的现实可操作性,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本规划提出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管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泸定县刘河坝园区土地兼容性管理需依据《甘孜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对于表格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周边环境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其适建范围。相关内容详见附表二。

(三)地块调整

在开发过程中,因规划区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用地性质,原则上只在二级类和三级类范畴里变更,其变更量不作限制。如特殊情况用地性质需在一级类之间变更,其变更量应按图则要求做严格控制。但其用地构成、开发规模及设施配套必须符合控制图则所规定的要求。

(四)现状用地建设的规定

现状已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执行;现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符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现有的使用功能;图则中确定为现状的用地需要进行改扩建时,其土地性质需与规划性质相符,规划指标应参照相邻同性质地块或按照现行《甘孜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应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九、建设强度

(一)容积率控制

原则上各类用地容积率采用上限控制,工业用地和建筑系数采用下限控制,各地块容积率详见附表五。

将城市建设用地按使用强度分为三级强度分区,I级强度区(容积率≤1.2)为低强度开发区、Ⅱ级强度区(容积率≤3.0)为中强度开发区、Ⅲ级强度区(容积率≤3.5)为中高强度开发区。

商业用地≤3.5;工业用地≥0.6且≤3.0;公用设施用地≤1.2。

(二)绿地率控制

商业用地≥20%;工业用地≥10%且≤20%;供水用地≥30%;排水用地≥30%;供电用地≥30%;消防用地≥25%。

(三)建筑密度控制

商业用地≤50%;工业用地≥40%;供水用地≤40%;排水用地≤40%;供电用地≤40%;消防用地≤30%。

(四)建筑高度控制

商业用地≤36米;工业用地(临大渡河一侧)≤30米、工业用地(远离大渡河一侧)≤36米;公用设施用地≤34米。

十、空间组合

(一)机动车出入口

本规划中机动车开口控制指标按现行《甘孜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机动车开口距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宜小于70米;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距支路与次干路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50米,距支路与支路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30米。机动车出入口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专题论证,经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作合理调整。其中国省干道须报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作合理调整。

(二)机动车出入口

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机动车开口距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宜小于70米。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距支路与次干路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50米,距支路与支路道路红线交叉点应不小于30米。

(三)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日照、通风、卫生、防灾、生产、工程管线埋设、环境保护和建筑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现行《甘孜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建筑后退

1.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甘孜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2. 建筑后退绿线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绿地的最小距离为3.0米。

各类建筑后退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的距离,其退距按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进行控制。

3.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甘孜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若用地红线紧邻山体、耕地等非建设用地,除符合相应安全的退距要求外,可不退界。

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4. 特殊后退

建筑高度不高于3.0米的车库、垃圾用房、市政设施用房、门卫室可临用地红线设置。建筑高度不高于4.0米的门卫室可临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设置。其他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甘孜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执行。

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的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建筑后退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四线的最小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控制

本规划中停车位配建控制指标按现行《甘孜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十一、附则

(一)规划修改

本规划一经批准,同时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修改,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和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规划实施中,如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和变更,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调整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详细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地灾评估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地质详细勘察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下,依据勘察资料、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环评报告的建议和结果实施。

(三)建设管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输气管线防护走廊等,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四)规划管理

强化城市建设宏观控制,深化规划,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各类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进一步指导城市开发建设。

加强规划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

十二、主要图纸

01国土空间用地规划图

02综合交通规划图

03道路工程规划图

0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05建设强度分区控制图


01国土空间用地规划图

 

02综合交通规划图

 

03道路工程规划图

 

0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05建设强度分区控制图

 


十三、公示情况说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对《泸定县中心城区详细规划》进行公告。

(二)本规划按照法定上位规划、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等制定 ,图中未注明的其他控制要求 ,按现行《甘孜藏族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版公告的规划内容以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查的相关详细规划最新版本为准。

(四)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保密内容不予公告。

(五)本规划最终解释权属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公告地点

泸定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luding.gov.cn/)。

(七)公告期限

2026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

(八)反馈渠道

对此规划编制有异议者 ,请将附有姓名、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投递至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定县新城政务中心三楼)。

(九)咨询电话

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836-3125688。

 

 

 

泸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