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有序推进川藏铁路工程建设,妥善解决征地范围内过渡搬迁中的问题,结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及《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川藏铁路泸定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府发〔202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国家、搬迁户等各方利益。
(二)严格按照川藏铁路用地计划涉及范围开展过渡搬迁工作。
二、组织机构
由川藏铁路泸定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川藏铁路泸定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三、补偿补助标准及范围
(一)过渡搬迁补助
过渡搬迁户是指在川藏铁路用地计划涉及范围内,不具备安置条件下,需占用或拆除居住房屋的农户(占用附属房的除外,附属房采取一次性补偿地面附着物的方式进行补偿)。
1、过渡搬迁户房屋拆除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过渡补助费,搬迁户自行解决过渡期居住房屋。过渡期间,严禁在施工区域附近搭建临时过渡设施,四湾和大坪涉及的过渡搬迁户不允许在施工区及影响区内过渡,违者不发放过渡期间的一切补助费用。
2、补助人口范围。过渡搬迁户以实物指标调查房屋成果表复核登记的户主为准,该户户籍人口为补助人口范围(在职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3、在实物指标调查时,户主登记有多处房屋,只能按登记复核的搬迁人口享受临时过渡搬迁补助,而不能按多处房屋的权属重复享受。
4、补助内容及标准。过渡搬迁补偿补助包括:农户房屋搬迁过渡补助费、租房费、搬迁补助费。
(1)农户房屋搬迁过渡补助费:320元/人.月。
(2)租房费:第一年220元/人.月,第二年起440元/人.月。
(3)搬家补助费:1500元/人。
(4)过渡期:过渡时间为2年。
5、房屋搬迁奖励: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整体搬迁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500元/人,逾期则不享受提前奖励。
(二)新增人口享受补助规定
按相关规定,对符合入户条件的新入户人员,按入户之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死亡人口从死亡次月停止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国有土地上附属物征占地过渡搬迁
国有土地上附属物征占地过渡搬迁费用以评估结果为准,由川藏铁路(甘孜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征占地过渡搬迁费用评估工作。
四、未尽事宜,召开临时会议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五、各乡(镇)要抓好政策宣传、解释、动员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接受过渡搬迁户移民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过渡搬迁户移民群众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反映。
六、本办法不作为界定移民身份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川藏铁路泸定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