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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关于邀请房屋搬迁评估机构公告
2021-12-21 09:22:56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2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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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现邀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名参与我县旧城改造房屋搬迁评估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内容

1.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负责就泸定县旧城改造范围内被搬迁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分户评估工作,并出具合规的评估报告成果。

2.根据实施主体单位工作要求,负责与房屋价值评估相关政策解释、答疑等相关服务工作。

3.自各拟实施搬迁项目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至签约工作结束,派员驻场开展以上工作。

(二)时限要求

自各拟实施搬迁项目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被搬迁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装饰装修等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费用结算

房地产评估参照《成都市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评协〔2016〕0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资产评估参照四川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川评协〔2017〕23号)收费标准,并按照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结算评估费用。

(四)特别约定

1.拟实施搬迁的项目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换估价师,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则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并征得我单位书面同意。

2.最终选定的评估机构无法完成评估任务或给我单位搬迁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我单位有权拒绝支付评估费用,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追究评估机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三、报名工作

(一)报名要求

1.完全响应前款工作要求。

2.凡报名评估机构需具备房地产评估机构贰级及以上备案证书,同时具备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优先选择。

(二)递交资料

1.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评估资质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响应工作要求承诺书;

7.报名单位认为的其他资料;

(三)报名时间

2021年12月22日9时30分至2021年12月24日17时30分止。报名可当面提交或邮寄提交,逾期递交报名资料,我局将不再接收。

(四)报名地址

地址:泸定县红军路302号

(五)确定方式

评估机构报名结束后,我单位将根据邮寄报名和现场报名情况选择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进入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名录,项目启动前通过合法程序确定各项目具体实施评估机构。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鲁先生

联系电话:0836-3127335或18227490978

(七)注意事项

该邀请公告同步在甘孜日报上刊登。

                           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