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泸定县财政局
被评价单位名称: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评价项目: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基金预算项目
受托评价中介机构:四川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1栋905室
电话:(028)84538662
邮政编码:610000
目 录
(一)针对“项目绩效目标预期值与实际需求之间不吻合”的建议 9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中磊咨字[2022]第10-17号
我们接受委托,对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基金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120号)和《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59号)要求,结合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基金预算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性质:机关;负责人:李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322MB15847225。
为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化质量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特意设立此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维护、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作的基础设施总称,包含道路、交通、照明、环卫、绿化等设施,总体目标为对城市基础生活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提高城市生产生活质量水平,保证城市亮化工程的正常运行。
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基金预算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精神与《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建制镇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参考标准的通知》(甘办函〔2014〕227号)指示进行实施。
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基金预算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维护、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作的基础设施总称,包含道路、交通、照明、环卫、绿化等设施,总体目标为对城市基础生活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提高城市生产生活质量水平,保证城市亮化工程的正常运行,项目预算金额为120.00万元。
2021年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亮化工程实际支出资金58.41万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本成本支出24.31万元,城区环境卫生服务项目经费47.08万元,全年实际支出达到129.80万元。
对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的泸定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通过对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业主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费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主要目的是发挥绩效评价对决策信息的反馈作用,建立一种科学、明确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编制依据,将绩效评价融入整个预算编制过程,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
5.《四川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办法》(川财绩〔2019〕14 号);
6.《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59号);
7.其他相关法规及操作规范。
根据《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59号)等相关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设定评价指标及权重如下:
1.项目决策:含项目依据、绩效目标两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24.00分。
2.项目实施:含资金管理与过程控制两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24.00分。
3.项目绩效:含完成数量、完成质量、完成时效、完成成本、社会效益、公平公正和受益群体满意度七个二级指标,权重合计为52.00分。
本项目实施后,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提高了城市生产生活质量水平,增强了泸定县人民的幸福感;保证城市亮化工程的正常运行,提高了泸定县夜间道路车辆行驶和行人通行安全。
综上所述,按照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基金预算项目在项目依据、绩效目标、资金管理、过程控制、完成数量、完成质量、完成时效、完成成本、社会效益、公平公正、受益群体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基金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89.60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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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得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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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决策 |
24.00 |
19.2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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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 |
24.00 |
22.40 |
9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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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 |
52.00 |
48.00 |
9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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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00 |
89.60 |
89.60% |
(一)项目依据
二级指标“项目依据”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为:项目依据充分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是维护、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作的基础设施总称,包含道路、交通、照明、环卫、绿化等设施。城市配套费是专用于以上公用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精神与《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建制镇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参考标准的通知》(甘办函〔2014〕227号)指示,经检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项目支出基本符合国家、自治州的有关决策部署。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2月成立,原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政和城镇管理所划转至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将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这一项目一并划归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二级指标“绩效目标”下设两个三级指标分别为:绩效目标合理性和绩效目标明确性。
1.绩效目标合理性
当年年初绩效指标设定成本指标-城市亮化工程运行成本占整个项目比30.0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本成本占整个项目比70.00%。
当年亮化工程运行成本占整个项目比70.61%,实际支出资金58.41万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本成本占整个项目比29.39%,实际支出金额24.31万元。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定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预算绩效目标,但是项目绩效目标预期值与实际需求之间不吻合。此项扣3.20分。
2.绩效目标明确性
评价组查阅了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的绩效目标申报表,该表编制了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精确到了三级指标,并明确了三级指标的指标值,但是其对时效指标下属的三级指标和指标设定不合理。此项扣1.60分。
指标分为16.00分,扣除4.80分,得分为11.20分。
二级指标“资金管理”下设一个三级指标分别为:资金分配科学性。
该项目资金分配管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体现突出了重点或公平性,符合财政资金改革方向。资金分配的时效、方式、结构趋于最优化选择。
指标分为8.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8.00分。
二级指标“过程控制”下设二个三级指标分别为:财务管理规范性、业务管理规范性。
1.财务管理规范性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了详细的收支业务管理制度,内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对收支、支出管理进行了明确,以及其它报销、档案等的管理规定。但在收支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资金支出附件不全的情况,详情如下:
2021年2月第13#凭证劳务费用700.00元,凭证后未附劳务人员名单。
2021年4月第1#凭证,支付王禹琪市政劳务工费用44,200.00元,凭证后未附劳务人员名单。
2021年4月第4#凭证,支付张成华拆除广告牌劳务费用9,400.00元,凭证后未附劳务人员名单。
2021年5月第1#凭证支付劳务费用21,259.00元,凭证后未附劳务人员名单。
此处扣1.60分。
2.业务管理规范性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手册,对采购业务制度和建设业务制度、合同业务制度等进行了明确。
该项目的资金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的情况。此处扣0.00分。
指标分为16.00分,扣除1.60分,得分为14.40分。
二级指标“完成数量”和“完成质量”下设三级指标实际完成率和质量达标率。
该项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为规范城市面貌的统一性和保证城市亮化工程的正常运行,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升级、改造质量大于90%,该项目属于城市基本设施配套项目产生的支出,在需要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维修升级、以及亮化工程运行需要时再进行支出,未设定具体的数量指标。该项目使城镇更加整洁、有序,城镇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完成质量较好,当年未接到相关投诉事项。
指标分为12.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2.00分。
二级指标“完成时效”下设三级指标完成及时性。
该项目属于每年保持县城整体运行都需进行的项目,按年度进行实施,计划和实施年度为2021年全年。
指标分为6.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6.00分。
年初计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本成本占项目比70.00%(计划成本为84.00万元);城市亮化工程运行成本占项目比30.00%(计划成本为36.00万元)。
当年亮化工程实际支出资金58.41万元,占项目比70.61%,超过年初计划比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本成本支出24.31万元,占项目比29.39%,未达到年初计划比例。
指标分为6.00分,扣除4.00分,得分为2.00分。
二级指标“社会效益”下设三个三级指标分别为:保障城市交通顺畅及城市正常运行、提高城市形象、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
2021年度综合行政执法为保障城市交通顺畅及城市正常运行,支付市政路灯电费、市政维护劳务费、环卫服务费、市政设施维修费与污水管改造费等费用,经现场查看泸定县市政设施等维护、使用情况,城市运行情况良好整洁、正常,群众生活更加便利。
指标分为13.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3.00分。
二级指标“公平公正”下设三级指标:特定群体享受项目政策的非排他性。
该项目的实施,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展开:1.在单位抖音公众号及县级公众号上均公示了单位电话及个别领导的私人电话,群众发现问题后可向综合行政局告知;2.城区巡逻人员现场发现后,发现问题后统一报市政和城镇管理所;3.通过12345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交的群众发现问题。
该项目的实施未出现明显的偏向性,实施较为公平公正。
指标分为5.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5.00分。
二级指标“受益群体满意度”下设三级指标:各相关主体满意度。
经过评价组进行满意度调查,收到有效问卷39份,综合满意度为93.80%。
指标分为10.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0.00分。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项目的绩效目标预期值为城市亮化工程运行成本占整个项目比30.0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本成本占整个项目比70.00%;但是实际城市亮化工程运行成本占整个项目比70.6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基本成本占整个项目比29.39%。
(二)项目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拨付该项目劳务费用资金,其存在部分凭证后未附劳务人员名单。
建议: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对项目目标进行规范的、科学性的预算评估。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设定预算绩效目标。
建议: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严格审核制度,从源头上进行监管,对不合规、不完整、应补充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补充齐全,以确保会计凭证相关佐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附件1: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2:泸定县2021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评分表)
四川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主评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