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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分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9-01-29 02:21:56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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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抓好全县产业发展提档升级,推进脱贫奔康和乡村振兴,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政策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若干意见》《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抓好农业产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分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孜州精准扶贫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实施方案》《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农业产业提质增效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泸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条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设立泸定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主要用于对农业、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新型经营主体(包括龙头企业、专合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贷款进行分险。成立泸定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分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分险基金的监管和审批。

第三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管委会由县委农办、县脱贫攻坚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牧科技和供销合作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局、县商务经信和投资促进局、承贷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分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管委会每月25日前召开一次集中评审讨论会,讨论决定贷款相关事宜,由承贷金融机构按贷款程序办理。

第三章 分险基金的扶持对象、原则、条件

第五条 分险基金的扶持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在县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森林康养、乡村旅游等的农业企业、旅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第六条 分险基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效益优先、择优扶强、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申报主体(产业大户除外)在泸定县境内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产业大户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二)产业规模。

1.种植业。

1)茶叶、花椒、核桃、魔芋、花卉、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连续种植100亩以上;

2)中药材:名贵中药材(天麻、重楼、白芨等)连续种植10亩以上;普通中药材(大黄、油用牡丹等)连续种植100亩以上;

3)食用菌:羊肚菌等特色菌类连续种植40亩以上;黑木耳连续种植2万棒以上;其他普通菌类连续种植100亩以上;

4)其他种植业连续种植100亩以上。

2.养殖类(以存栏数为准)。

养殖牛、驴、马等10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羊600头以上,鸡2000只以上,鱼塘10亩以上,蜜蜂100桶以上,特种养殖200头(只、匹)以上。

3.农产品加工业。

1)有固定、标准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厂房,面积达600平方米以上;

2)达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3)年收益(利润)达20万元以上。

4.农产品销售业。

1)有固定销售网络或渠道,年销售农产品达50吨以上;

2)年收益(利润)达20万元以上。

5.乡村旅游。

1)在我县乡村新建或改造提升以农业观光旅游、森林康养或涉旅产品业态为主营业务的农家乐、民宿和乡村酒店;

2)标准客房(含标间、单间)10间以上,住宿接待能力20/天以上;

3)有新建或改造提升规划图,环境优美,配套完善,每个房间有独立的卫生间、洗漱间,停车便捷,具有一定的特色和文化品位。

(三)积极参与脱贫攻坚。

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带动本县内20户以上农户入股、土地流转或务工等(其中贫困户至少10户);其他经营主体需带动本县内10户以上农户入股、土地流转或务工等(其中贫困户至少5户)。

(四)其他条件。

1.农业(旅游)企业、专合组织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50%,企业利润率不低于10%,资信好,金融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2.申请款人必须为所经营的种植、养殖业购买保险,承担贷款连带责任的全体股东须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保险。

(五)优先和否决条件。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扶持放贷:

1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以种植、养殖、乡村旅游、森林康养为重点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

2内部管理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和带动能力强、发展潜能大、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

3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和有“扶贫公益商标”标识的经营主体;

4)积极吸纳贫困户参与入股、务工、土地流转等,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经营主体;

5)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农家乐或乡村酒店、达到银宿级建设标准以上的旅游民宿和被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经营主体。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放贷:

1)经营主体存在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被惩处的;

2)不符合产业规划且发展前景差的;

3)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混乱,经济效益差、发展潜力差、带动能力差的;

4经营主体未吸纳贫困户参与入股、务工、土地流转的。

第四章 分险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八条 分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分险。

第九条 分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来源。县财政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匹配资金,在承贷金融机构设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分险基金”专户,用于我县产业发展贷款分险

分险基金主要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先期注入500万元,以后适时根据放贷情况及时补充。

(二)放大比例。分险基金放大比例为1:10

(三)资金管理。分险基金由县农牧科技和供销合作局负责管理,在承贷金融机构设立分险基金专户,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四)分险范围。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划为损失类的产业发展贷款。

(五)分险比例。当单笔贷款发生损失时,首先由承贷金融机构牵头,县相关部门、乡镇、村配合进行催收,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乡镇、承贷金融机构和管委会办公室确认后由分险基金、承贷金融机构分担。分担比例73,即分险基金承担损失的7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损失的30%,且由承贷金融机构继续追偿。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程序提交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险基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承担损失。同时,对该借款人的资产进行依法处置后取得的收入,也按7:3的比例分别由分险基金和承贷金融机构进行分配。

(六)办理流程。承贷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动用分险基金报告,出具损失类贷款户名单并按户准备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贷款合同、贷款凭据及相关凭证和《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以上材料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承贷金融机构公章。

(七)监督管理。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的原则,管委会要加强对分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当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停止全县产业贷款的受理和发放新贷。经分险化解后,方可继续发放。

第五章 贷款及贴息

第十条 申请贷款额度最高限额100万元,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评估总资产的50%,最长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

(一)贴息资金来源:县财政安排资金。

(二)贴息比例64,即:财政补贴利息的60%,借款人承担利息的40%

(三)贴息方式。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的原则,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正常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一年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汇总并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借款人关联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贷款申请流程:

(一)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制定详细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或规划,并已落地实施、初见成效,有正规的经销渠道和正常的销售收入流水等。

(二)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在乡镇领取《泸定县产业发展贷款基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如实填报申请。

(三)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初审。

(四)借款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五)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涉及的成员单位按申请必备条件到实地审核,对资产进行预评估,提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的审核意见及初步贷款额度建议意见。

(六)管委会集中讨论、评审,确定贷款金额。

(七)承办金融机构按贷款程序发放贷款,对贷款进行不定期贷后检查。

(八)管委会办公室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建立年度监管监测记录台账,分年度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发挥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九)借款人按期归还本息,管委会办公室按期贴息。

第七章 还款来源

第十三条 还款来源。

(一)借款人应在承贷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其生产经营收入、支出应通过账户核算,销售收入是第一还款来源;

(二)借款人的各类保险赔偿,优先作为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的各类奖补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承贷金融机构依法追偿,将不良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产业项目因故中止的款人,立即停止贷款资金支付,已贷资金全部收回,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由款人自行承担。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和承贷金融机构收回资金,在此期间内产生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由款人自行承担,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等县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管委会有权对借款人的所有补贴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对拒不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放贷金融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回贷款。

第十七条 建立经营主体信用黑名单制度,存在失信行为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后不再享受产业扶持的任何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所在乡(镇)对贷款的申请、使用、归还等具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将协助贷款清收纳入乡(镇)目标考核;对乡镇、县级部门履职不力、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泸定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分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