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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20-12-29 02:47:27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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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法律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区旧城片区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泸定县城市规划区白日坝片区、船头片区、沙坝片区、老城片区、安乐坝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实施程序

为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片城镇开发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布后启动征收与补偿程序。

依照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可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实行旧城区改造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先行协商。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造的,方可纳入改造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转让、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户口迁入和分户、营业许可证照等。

第四条 房屋调查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本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综合执法局、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泸桥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对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应用业务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后认定。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六条 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

(一)房屋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对住宅实施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差价款优惠30%

对非住宅实施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差价款优惠20%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经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政策性补助

1、住宅过渡安置补助费。对住宅实施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按每月12/平方米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返迁房屋交付后的2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安置补助费。

2、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费,由房屋征收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2)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3)按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双方当事人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返还房屋交付后2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搬家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按每户3000元标准发放,货币化补偿的发放一次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确定。共有房屋按照一户进行处理。

(四)政策性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补贴。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被征收房屋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五)提前搬迁奖励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包括户奖和楼栋腾退奖,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面积奖。其中户奖每户不超过2.5万元,楼栋腾退奖每户不超过0.5万元,共有房屋按照一户进行处理;面积奖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

对企业房屋实施征收的,按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第七条 共有房屋的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施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返还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第八条 住改商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在修建时按临街面底层商铺形态修建且建筑结构正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改造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营业使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参照商业用房认定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破墙开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但在改造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营业使用的,房屋补偿按住宅认定,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给予一定的经营损失补偿。

第九条 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月发放:

(一)对住宅实施征收的,自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二)对非住宅实施征收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第十条 住房保障

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房屋所有权人户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并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户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房屋所有权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返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差价款优惠30%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泸定县城市规划区白日坝片区、船头片区、沙坝片区、老城片区、安乐坝片区其他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泸定县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处置实施细则》第三章(“一户一宅”除外)处置后的征收与补偿,不享受本办法的购房补贴和面积奖。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后涉及到的税费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后,不再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本府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特殊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