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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2020-06-07 09:40:01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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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州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甘办发〔2020〕10号)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着眼焦点、破解难点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妥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一)指导企业做实复工防疫。在确保疫情可控的情况下,确保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实行统一收集信息、统一健康服务、统一运输组织,全程严防严控、全程温馨服务、全程跟踪监管,合理组织企业人员回县返岗,推动项目分批复工、企业分批复产,努力解决民工返岗复工复产困难问题。健全中小企业科学防疫体系,实行企业生产和人员封闭式管理,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为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统筹调剂解决部分消毒杀菌和必要的防护物资,设立体温测量点,并安排专业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领导包企、包项目制度和监管机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困难。(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通讯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即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对县发改、经信商务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等企业(注册地在泸定),由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县发改、经信商务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财政对物流费用给予15%的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除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和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外,对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复工复产企业且未发生疫情聚集事件、有效带动当地群众就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小企业,经县发改、经信商务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按企业当月应申报缴纳税款(不含查补、清算税款)地方留存部分的5%给予专项补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县财政局、国网甘孜供电公司泸定分公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电信泸定分公司、移动泸定分公司、联通泸定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中小企业提能扩产。支持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停产期间开展生产线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帮助争取省、州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的补贴资金。认真落实省、州、县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通过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和财税支持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的利率下浮政策、财政贴息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农行泸定县支行、建行泸定县支行、县信用联社、邮储银行泸定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担金融机构疫情贷款损失。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并经县发改、经信商务部门认定的,由县财政给予15%的损失分担。同时,积极为中小企业争取州级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农行泸定县支行、建行泸定县支行、县信用联社、邮储银行泸定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七)引导减免小微企业租金。疫情期间,县内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承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个体户)房租租金,对承租经营性资产类用于零售、餐饮娱乐、酒店服务业的承租户在疫情期间按照租金标准免2个月房租租金、减半1个月房租租金;对用于办公等行业的承租户在疫情期间按照租金标准免1个月房租租金、减半1个月房租租金。(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县财政局、泸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强化稳岗力度。在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相关线上培训以乡镇为单位搜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或乡镇向泸定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培训网址:gzz.cdwork.cn,开放时间2020年2月19日至疫情结束)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泸定县人才交流和就业服务局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
(十)鼓励吸纳就业。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四、加快要件审批办理进程
(十一)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不见面”审批,推进重点项目要件在线审批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材料的项目实施容缺办理、承诺制审批,疫情消除后补办相关手续。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返岗和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重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项目,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环评手续办理,凡属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等,在环境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对审批资料不全的,经建设单位承诺后,实行先办后补原则,确保项目加快建设。因防控防疫急需使用林草地、建设用地以及省政府明确急需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要使用林草地、建设用地的,按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依法先行使用”“边建边批”等临时政策。(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泸定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局、国网甘孜供电公司泸定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运营。全县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加强贸易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贸易合同的,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对矿山企业提出的矿权延续申请,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坚持“快审快办快批”原则,保障企业生产要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矿权,按照“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的政策执行,不得以矿权过期为由责令矿山企业停产勘察开采。(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合作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中央、省、州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