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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林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2-08-30 10:13:42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3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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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林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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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6-3122155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职务、个人简历、分工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下属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森林、野生动物保护、种子、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灭火、退耕还林、湿地保护、农业技术推广、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森林草原检疫等的法律、法规和全省有关森林、野生动物保护、种子、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灭火、退耕还林、湿地保护、农业技术推广、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保护,森林草原检疫等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泸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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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有关林业、草原、生态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
其他政策文件 林业草原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或泸定县林草局的政策性文件
工作动态 信息动态 业务工作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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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6-3122155
领导动态 领导动态
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指南 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公开指南、公开流程及依 申请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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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6-3122155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林业和草原局历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财务公开 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 年度林草局预算和决算、专项资金预算,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计财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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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6-3122155
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及结果公告 办公室
重点事项 规划计划 林业和草原局年度工作要点、林业规划规划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 第 492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的通知》(川办发[2014]96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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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6-3122155
“放管服”改革 改革动态、“双随机一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 州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等信息
人事信息 林业和草原局人事任免、招考信息,职称评审和教育培训信息
建议提案办理 答复的、应当公开的州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和州政协委员提案复文
行政许可(15项)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林木采伐许可、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征占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 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林草局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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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0836-3122155
行政处罚(143项)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县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活动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县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林草局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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