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泸定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2-16 08:23:42
来源:
泸委办发【2022】34号
阅读数:
79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为建立健全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财政预算制度,我县出台了《泸定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泸委办发〔20223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

本《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综合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本《办法》按照新的财政收支管理要求,坚持预算法定原则,进一步解决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绩效不规范、预算约束力不强、收支矛盾突出等问题。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框架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财政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管理原则。一是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二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三是预算安排、法定审批;四是权限管理、规范流程;五是突发事项、特事特办;六是规范运作、严格监管。

第四条明确了管理程序。一是政府收支预算的管理;二是部门预算的管理;三是专项支出追加的管理;四是土地出让收入、公共资源经营等政府性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

第五条明确了管理权限。一是一般预算收支安排的审批管理。县委常委会审定的事项、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的事项、县长审批事项、需作二次分配资金安排的审批;二是基金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审批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的审批管理、其他基金安排的和上级下达需二次分配基金收入的审批管理

第六条明确了财政收入的征收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一是非税收入收缴范围;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执收单位征管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管理。收缴

第八、九、十条明确了各单位的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部门预算,要按《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实事求是地科学编制,报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按程序审定执行。

第十一条明确了基金预算的收支编制。

第十二条明确了部门预算的执行及调整要求。

第十三条明确了部门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四条明确了预算外需追加的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明确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和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明确了财政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明确了财政资金实行分资金类型和用途管理。一是部门预算支出管理;二是上级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三是建设资金支出管理;四是涉农资金管理;五是基金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明确了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违规发放津补贴、不得随意改变预算下达的支出项目和资金用途。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部门擅自聘用人员不安排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明确了各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及核算要求。

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了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明确了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