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生态环境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接待、会务、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和信息、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和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提出县级环保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管理县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审计工作;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环评和自然生态农村环境保护股(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股)。
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审批;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性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权限内和州环境保护局委托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全程协调服务和跟踪督办。
贯彻执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和农村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和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负责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落实国家和省、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制定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方案;指导督查全县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负责污染源总量核定和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确定;归口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统计年鉴相关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环境监测与辐射安全管理股)。
贯彻执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县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污染防治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监督管理环境标准的执行;承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各类监测以及各种专题调查普查;组织调查评估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泸定县环境状况和公报;调查处理我县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
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负责Ⅲ类射线装置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 “三同时”监管;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负责辐射环境监测;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