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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0:27:01
来源:
县民政局
阅读数:
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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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要保密、安全生产责任

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干部人事、机构编 

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会务、文电、 机关后勤保障、信息、绩效管理、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工 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本单位本行业 各类改革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 民政系统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 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承担民政 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拟订全县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政统 计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本 级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区划地名股)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 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 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 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 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 法。承担全县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 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 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 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名规划, 发布标准地名,组织和指导全县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 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务股(社会组织管理股、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县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 改革。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 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 信息管理工作。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管理政 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 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牵头推 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 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 理。承担殡葬服务、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 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导乡(镇)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指导、管理、监督无 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和县民政局直管社会组织党建 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 动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 政策和标准,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 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四)社会救助和福利股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中央、 省、州和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 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并监 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生 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 护救助工作。负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 救济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 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 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基本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 年人救助、帮扶和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工作。指导、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 构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 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 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 童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流浪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儿童福 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 49 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 〔2019〕1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 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 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