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 泸桥镇瑞金路安乐坝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9:00--12:00; 14:30--17:30 |
联系方式 | 0836-3123801 | 负责人 | 康霞 |
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泸定县乡村振兴局(简称县乡村振兴局)、泸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牌子(简称县供销合作社)。
一、原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全县乡村振兴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研究提出中央、省级、州级和县 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县农牧农村科技局。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牧农村科技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组织开展“三农”工作重大问题调查和政策研究,起草“三农”工作政策文件、综合性文稿。设置县委农办督查科,督促、指导、检查各乡(镇)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要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牵头对“三农”重要政策、重大 项目、重点工作执行情况开展考核检查。县农牧农村科技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二、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 府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 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 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牧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全县乡村振兴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全县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各乡(镇)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 长效帮扶机制。
(五)负责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园区 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申报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组织协调“菜篮 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 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网具监督管理。
(七)负责制定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农业机械作业通行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农田灌溉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 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组织实施种业振兴政策。制定兽药(渔 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按规定发布。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省、州、县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监督管理。
(十三)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承担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指导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
(十七)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 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由县本级办理的涉农违法案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供销合作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指导农资供销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供销项目和管理监督。承担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二十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有关科技发展的规范性 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十三)负责建立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协调县内省、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五)编制全县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负责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二十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 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 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三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三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
(三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供销社业务、行业指导管理工作。
(三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