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统计执法监督大队)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和后勤管理。承担文秘、会务、财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督促检查局机关工作制 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 施;负责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综合考核;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 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监督检查国家、省、州统计制度、统计 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负责全县统计法制工作计划 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按分 级负责的原则,调查、督办、审理、查处和复议全县统计违法案 件;负责协助州统计局开展调查和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组织 实施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负责对全县乡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 编制工作;管理、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 、部门和社会机构的 统计工作,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统筹推进乡镇(街道)、 部门和社会统计规范化建设;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能源消耗情况、农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一体化居民收支调 查、贫困监测抽样调查、农村经济核算统计、乡镇信息等的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 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村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及时、准确、全地的为县委、县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 息和数据。组织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交通、建筑业、房地产统计工作和全州能源、环境基本状况统计调查,对节能减排、单位 GDP 能耗、资源循环利用等进行统计监测;指导全县工业、固 定资产投资、交通、建筑业和房地产统计业务工作;负责对达到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的验收审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内重点 项 目、节能降耗、单位 GDP 能耗、资源循环利用等的统计监测 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考核; 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和评估,检查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及时、 准确、全地的为县委、县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数据。
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牵头本 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二)综合核算和贸易服务业统计股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综合统计、核算统计、民族统计、人口抽
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投入产出调查、民营经济统计 监测、劳动工资专项调查、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的统计监测; 承担编制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产负债、国民经济平衡表;完成全县 R&D 资源统计工作任务;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监测 预警;承担编制地方资产负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负 责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经济工作手册、统计资料的整理、编印 和发行工作; 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制 度;承担全县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负责开展对主要统 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统一管理和质量的评估审核工作;负责对 外提供综合性统计数据;参与全县主要经济指标目标考核工作; 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全面为县委、县政府和相关管理部 门决策提供信息和数据。
组织实施全县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 行状况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服务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仓储 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教育、卫生、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领域统计监测;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全 县旅游产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文化产业等统计数据;收集、 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 估,检查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准 确、全地的为县委、县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数据。
完成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 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 49 号)和《关于< 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 〔2019〕1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 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二条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 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2 名,股长 3 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1 名。
第三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 序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9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