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拟订全县统计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全县统计调查计划,审批乡(镇) 、县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和项目, 负责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负责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仓储邮政、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牵头开展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负责普查数据对外公布。牵头开展全县投入产出调查。
(五)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乡(镇)、县级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负责全县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
(八)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全县统计信息共享制度,负责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