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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2026-05-21 10:28:45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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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泸定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退役军人办)设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受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退役军人办日常事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退役军人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退役军人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法规、规章及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拟定实施意见,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起草本地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组织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