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群和纪检工作。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全局目标、计划、财务、统计、文电、会务、档案、信访、维稳、机要、保密、信息、督查考核、绩效管理、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退休人员管理、机关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以及执法装备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本单位城市管理执法行业的各类改革工作,牵头制定和规范全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其思想政治、职业健康、精神文明建设等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乡镇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督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宣传国家、省、州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有关政策措施,掌握分析舆情动态,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重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股。负责城市管理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检查等具体工作。拟订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跨行业、跨区域等重大、专项执法活动的具体工作。负责执法案件核审、公示、备案、管理工作和投诉及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类规范性文件起草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联系刑事司法机关、法律顾问和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城市管理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内执法业务教育和法规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指导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负责法律顾问业务工作;承担本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指导和监督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负责市政建设、城市管理和维护、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道路、桥梁、排水(城市建设区的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不包含污水处理厂的监管运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居民建筑垃圾处理)、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协助配合爱国卫生运动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群团组织工作。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县委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