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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2022-10-28 02:24:31
来源:
泸委办发〔202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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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将军街21号
办公时间:(一)夏季 8:30-12:00  14:30-17:30
         (二)冬季 9:00-12:00  14:30-17:30
联系方式:0836-3150366
负责人:周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泸定县委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泸委发〔2024〕39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县综合执法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分析研判行政执法工作形势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对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安排部署,起草有关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建立全县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乡镇城镇管理和城镇执法工作。

(三)负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环卫设施配套标准;组织全县重要环卫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制定全县环卫清扫、冲洗除尘、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居民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机动车清洗站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含新建、扩建、改建)重点工程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负责接收移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改造施工及依附城市道路、桥梁设置设施;负责城市建成区地下排水、排污管网维护工作;负责城市井盖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五)负责全县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容秩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城区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利用市政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制定县城建成区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编制县城建成区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专项规划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县建设项目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规划条件的联合审查。

(七)负责城市市容景观的规范管理;负责全县城市景观照明的维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编制全县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城市道路配套照明工程、夜景灯饰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和检查验收;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察;牵头组织全县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承担城市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工作。

(九)负责全县范围内涉及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领域行政复议案件的配合审查、举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培训、交流合作、宣传教育、文化建设和社会动员工作。

(十一)牵头组织城市建成区环境综合治理和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抢险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建成项目的管理和维护。

(十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窗口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调查研究,拟订全县市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市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受理城市管理领域信访、举报、投诉和应诉等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坚持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系统谋划,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转变工作重心,更加注重城市治理,转变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实现让城市生活更美好的目标。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建设方面的日常行业监管,发现与县综合执法局职责相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固定证据并移交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行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城市管理、住房建设、房地产管理、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

2.与泸定生态环境局的职责分工。泸定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生态环境方面的日常行业监管,发现与县综合执法局职责相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施工场地噪声、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方面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

3.与县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内容等的监督管理;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秩序管理、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4.与县水利局的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等的日常行业监管。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等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

5.负责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本行业依法划转的相关行政权力。负责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