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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2022-10-15 07:21:50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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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泸定县泸桥镇瑞金路359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3123801

负责人

袁晓玲

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 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 〔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以下简称县农牧农村科 技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泸定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县委农办)设在县农牧农村科技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 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秘书股, 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牧农村科技局的内设机构根据 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 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 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三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 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县委、 县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 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 境。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 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负责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 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 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 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 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负责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 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 园区创建、申报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建议,研究 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 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 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 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垦、农 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承 担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 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 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 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 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网具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全县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 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机械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 新技术、新机具,承担全县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 建设。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 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 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 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农用 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 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 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 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负责设施农业、 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 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 菌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 “瘦肉 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拟订有关农 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 产资料国家标准。执行兽药(渔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 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 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贯彻执行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动植 物防疫检疫政策。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 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 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 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 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 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 革建议。编制中央、省、州和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 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 建议,按中央、省、州、县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 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 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 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拟订全县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 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 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 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 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 保护。

(十四)承担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 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 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 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农业投资促进活动, 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 编制全县烟叶种植规划方案,督促检查烟叶种植方 案贯彻落实。协调烟草工业、商业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县级 烟草扶持项目。

(十七)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 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由县本级办理的 涉农违法案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八)负责全县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 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九)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 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 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 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 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 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 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有关科技发展的规范性文 件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 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 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 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十二)负责建立统一的全县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 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 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 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 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拟订全县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 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和监督实施。协调县内省、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科研条件 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十四)编制全县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 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 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二十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 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 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十六)负责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 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

(二十七)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科技资源合理布 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八)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 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 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县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二十九)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 策和措施,协调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 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三十)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 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 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 许可。

(三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 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 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供销社业务、行业指导管理工作。

(三十二) 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 合作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形式;在政府授权下,履行对重要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工作;参与组织、储备、调动农牧业生产救灾 物质工作;协调同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供销合 作组织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县供销系统参与和推进农牧业 产业化经营,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等中介服务 组织。构建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监督和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 资产保值增值。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参与供销合 作社对外交流,密切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活动。

(三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 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五)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 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 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 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 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 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县渔政管理站不 再承担渔政、网具监督职责。县植物检疫站不再承担植物检疫监 督管理职责,县种子站不再承担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和市场管理 职责,县农机监理站不再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 和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上述行政职能交由 县农牧农村科技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5.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 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 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 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 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 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 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三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信息商务合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商 务合作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科 技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商务 合作局负责中藏药加工业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中藏 药材种植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商务合作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会同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 作。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3.与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食 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 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 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负责 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 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要保密、安全生产责任 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干部人事、机构编 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会务、文电、 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办理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 提案;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负责财务及政府采购, 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 工作,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农业农村系统内干部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提出扶持全县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组织提出农业 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 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统筹整合、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编报部 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和改革 试点。参与农业政策性补贴实施。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

起草全县“三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本行业依 法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县级部门涉及农业农村重大政 策性文件的审核把关;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落实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负责行政应 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承担 普法宣传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工作。 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 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集 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农业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农村股 承担全县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农村改革综合性、 全局性政策,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农村改革工作。拟订农村体 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方案。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 模经营。组织实施农村改革试点示范、经验总结等工作。指导 区域经济发展工作。

提出巩固完善全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贯彻执行 农民承包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 规、规章草案。指导农民承包地“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流转、 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承担农村集 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提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家庭农 场的示范创建和监督管理。指导促进农民增收工作。草拟全县农 场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指导农场体制改革,促进农场“产、 学、严”融合发展。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 负责国有农场土地保护、使用管理。负责农经统计工作。 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规草案及政策,指导 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 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配合做好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指导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拟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规划。承担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相关推进工作,提出项目建议和扶持措施,承担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服 务信息化建设。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 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协调 “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负责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 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农 业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供销合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组 织和直属企业的改革工作;负责供销合作政策调研制定;组织指 导供销系统农牧业社会服务体系和贸工农一体化建设,参与和实 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指导社办工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新产 品的开发、推广应用;协调供销合作外经外贸和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供销合作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 研究指导农村流通体制改革,构建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指导供销 合作组织和企业开展农畜产品产地加工、市场供给、营销管理; 提供系统重要商品的市场和信息服务;对归口业务进行规范管 理;参与商品质量监管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全县供销系统统计 工作;组织、规划、指导全县供销系统信息网络建设。

(三)乡村振兴建设股 牵头研究全县乡村治理政策和治理体系,参与农村基层组织 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建设、基层法治 建设工作。负责农民利益、惠农政策和涉农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 检查。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负责 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 文化建设。

提出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 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 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提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负责起草农业和农 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施农业绿色发展有关 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农 业园区规划布局,执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标准,承担各类现代农 业产业园区(示范区)监测、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 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四)特色产业发展股 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贯彻执行促进乡村特色产业、 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拟订水果、蔬莱、茶叶、花椒、中藏药材、食用菌、烟叶等 经济作物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 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起草 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负责农产品冷链物流体 系建设。研究拟订农业生产性服务相关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承 担农业科技推广等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培育经营性农业 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 组织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产 品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三品一标”农产品的证后监管。承担 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负责农业规模化工作。

(六)农业股 起草全县农作物种和种植业(粮油)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 用菌种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负责种子基地、良繁体系建设。

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和管理。指导种植业(粮油)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发展节水 农业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经营监督管理,指导 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承担农业植物检疫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 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 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 利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永久基本农田 质量保护。执行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农 业综合开发有关合作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编制全县农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承担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提出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承担农村机电提灌建设。承担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的 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农业机械 安全。 贯彻执行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职称评定、生产生 活扶持等制度。负责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 设。负责职业农民职称认定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型人 才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 “双创”工作。

(七)畜牧兽医股 负责起草全县畜禽种业、畜禽养殖业、奶业、蜂业、兽医兽 药(渔药)、饲料及添加剂、畜禽屠宰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饲草良种、种畜禽、水 产种苗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良繁体系建设。指导畜牧业结构调 整、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畜牧兽医标准化、 畜牧兽医体系建设。

指导全县草地经营权流转、草原科学放牧和 打贮草基地的建设利用、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饲草良种体系建 设及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加工流通。推进牦牛、藏猪、藏羊、藏鸡、 中蜂等特色养殖产业的转型升级。指导奶业发展,监督管理生鲜 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检疫和疫病疫情防治防控。负责“瘦肉精” 监管工作。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中兽医、动物诊疗 机构管理。 负责兽药(渔业)及兽医器械、饲料及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饲料、兽药(渔药)安全生产和 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防灾减灾。

起草全县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水产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 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 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和渔政、网具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产推广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技术推广项目 的实施、验收。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承担水 生动物防疫检疫、病害防控、渔事纠纷处理等相关工作。指导渔 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水产统计工作。

(八)科技股 拟订全县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起草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建立科技管理系统和科研项目 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 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

组织拟订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基础研究规划、重大科技专项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 施,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承担科技 金融、科技体制改革、科技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科研诚信建设、 科技统计、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决策咨询制度运行。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和 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农业和科普领域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科技 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乡村振兴等工作 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 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承担农业科技产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及农业先进适用技术试点、示范、 推广工作。

协调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 农产品地理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工 作。负责科学普及和科普统计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普基 地建设、科普能力建设和科普场馆建设。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 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涉及人口资源、医药卫生、生 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推动绿色技术创 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 布局并组织实施。联系科技型企业,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指导企业科技创新试点示范工作。负责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 区、产业化基地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科技服 务业发展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 集聚机制和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专家联系服务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承担全县技术转移 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 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推动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 织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 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科技奖励的推荐工作。拟订科 技对外交往与交流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国际科技合作 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 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承担外向型农业发展。承担政府间农 业涉外事务、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与有关农业国际组 织或机构合作、交流。指导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研究农业投资 促进的有关政策,负责农业招商、经贸洽谈。组织开展农业会展 活动。负责机关外事侨务、涉农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 地区有关农业事务。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49号)和《关于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 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 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六条 县农牧农村科技局行政编制 12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1 名,农艺师 1 名,经济 师 1 名,畜牧师 1 名;股长(室主任)10 名(含食用农产品稽查专员 1 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1 名。

第七条 县农牧农村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 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 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