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
泸定县新城政务中心三楼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方式 |
0836-3122609 |
负责人 |
庞雪敏 |
一、职能配置: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葬殡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县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泸定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泸定县行政区划图。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要保密、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会务、文电、机关后勤保障、信息、绩效管理、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政统计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局机关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区划地名股)
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
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县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组织和指导全县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务股(社会组织管理股、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全县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承担殡葬服务、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导乡(镇)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指导、管理、监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和县民政局直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健康发展。
(四)社会救助和福利股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州和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湘关办法;指导并监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基本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和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宜传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