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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财政局
2022-10-15 07:15:52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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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250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3125388

负责人

江亮

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泸定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

(三)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防范财政风险。

(七)牵头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县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县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对全县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十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十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九)根据县委授权,负责部分国有资产在县的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二十) 协调中央、省、州、外地在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负责督促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并根据上级党组织授权,督促指导中央、省、州驻县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统筹、协调推进全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工作。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信用联社和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十四)统筹推进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购重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二十五)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六)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二十七)负责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

二十八)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三十)参与指导全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三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县与乡镇(社区)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动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谁审批、谁监督、谁担责,加强对全县金融的监督管理,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

(三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负责组织县税务局等部门提出授权地方权限内的地方税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负责组织起草授权地方权限内的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并组织审议税收政策建议,与县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县财政局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解释,县税务局对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并向县财政局备案。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县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县财政局及时共享。

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各类投资基金。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县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5.知识产权交易。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拟订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政策。县财政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

第四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负责机要保密、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会务、文电。承担信息、新闻宣传、交办督办、绩效管理、党务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组织办理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

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管理和审核机关各项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基建项目立项、基建投资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指导、监管下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财法与采购监督股。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县税政事项。组织起草授权地方权限内的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负责提出授权地方权限内的地方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和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相关工作。研究提出财税立法计划和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合理性建议。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组织财政普法工作。

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规。拟订全县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管理评审专家、供应商信息库。负责审核县级政府采购预算。核准县级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三)预算股。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县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承担县对乡镇(社区)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乡镇预决算。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财政预决算编制、公开等工作,指导乡镇财政所工作,加强基层财政建设。

(四)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

(五)经济建设股。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军民融合发展、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

(六)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参与县级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工作。

(七)科教与文化股。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级文化企业相关工作,承担县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县级财政民口科技资金。

(八)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农业农村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地灾治理、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债务金融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县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管理、风险防控、统计分析、考核评价、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隐性债务监管等工作。承担地方券发行、兑付等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负责制定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负责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承担县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拟订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和制度、办法等。承担按权限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产产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薪酬管理等工作。

统筹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地方金融法规和规章的拟订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促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统筹推进全县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进行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牵头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加强对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指导全县地方政府金融业务工作。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一)监督绩效与会计股。牵头建立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制度机制。负责重大财政政策落实、财经纪律执行、行业执业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的考试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十二)综合与资产管理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股)。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贯彻落实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推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

承担国资国企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文稿的拟订、审核协调工作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指导并建立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的改制重组、设立新公司、上市方案的审核等工作处理县属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协调中央、省、州、外地在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承担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县属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高管薪酬、工资总额、决算统计及财务分析预测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县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对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备案或核准承担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全县国有企业资产统计,做好经济运行分析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按照出资人职责,联系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治维稳、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创新创造等工作。

研究提出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等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建立健全企业投融资等制度,规范投融资行为。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及县委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提出任免建议,并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并对其进行管理。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和组织所监管企业的人才培养培训。

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党的宣传工作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及统战工作。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49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会计师1名;股长1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第六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