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
泸定县泸桥镇田坝村2组38号(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2楼) |
办公时间 |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
联系方式 |
0836—3126860 |
负责人 |
曹雪峰 |
第一条 根据《关于明确县(市)生态环境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甘编委发〔2019〕93号)、《关于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管理体制的批复》(甘编委发〔2020〕4号)、《关于转发<中共甘孜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类事业编制的批复>的通知》(甘环发〔2021〕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甘孜州泸定生态环境局为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正科级派出机构,由甘孜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
第三条 甘孜州泸定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组织编制县域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县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落实县域污染物减排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
(四)负责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管理。
(五)负责县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落实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开展各类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县域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落实县域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一)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二)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县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县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等。
第四条 甘孜州泸定生态环境局下设机构:
(一)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生态环境监测站”。
(二)参公管理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第五条 甘孜州泸定生态环境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