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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0-15 07:11:03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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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负责人

办公时间

备注

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320号

0836—3122430

陈继勇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泸定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定额和地方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收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园城市建设。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新型建材替代传统木材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一)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重大信访案件办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人民防空的行政管理职责。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责调整。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城镇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和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城市执法、城乡规划执法职责划入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机要保密、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文秘、行政财务、机要、会务、保密、档案、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和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督办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牵头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机关人事劳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料初审及申报工作,指导全县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和协调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及城市开展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和民防组织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负责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县政府赋予的应救援任务,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质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应急疏散;组织开展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制定防空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战时负责发出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负责防空信息化建设,制定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质和资产的管理。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股

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住房建设、房地产业、城镇房屋征收、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并管理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管理股

指导城市建设、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节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照明设施等的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城乡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政策法规和技术文件;组织指导公园城市建设;指导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和城市人居环境示范奖的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生态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风貌管控和城市设计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全县城乡提升、新型城镇化、“厕所革命”各项工作。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小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及建筑风貌提升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拟订全县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备案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施工、建筑制品、装饰装修、造价咨询、招标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机构持证上岗管理、资质认证工作;组织拟订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拟订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收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

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扬尘防治、竣工验收备案及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考核,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包括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勘察设计和消防股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推广并监督执行;组织县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成果的监督管理;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49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程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