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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水利局
2022-10-15 07:10:15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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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泸定县泸桥镇瑞金路359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3122137

负责人

万俊蓉

第一条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泸定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水利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等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参与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定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强制。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负责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的督查。负责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石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洪论证制度。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规定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小水电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和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配合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担泸定县总河长和泸定县河长制办公室、泸定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泸定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等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自然灾害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与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县内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3)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人民政府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泸定县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机要保密、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依法治县、应急管理、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会务、文电、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办理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代地方人民政府草拟水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草拟水利工作政策;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及普法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法规性审查工作:承担县水利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信访工作。严格按照县政府行政许可目录,依照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负责受理县水利局审批事项,组织、协调召开审查会议,草拟、下达相关审批文件。

拟订全县水利行业综合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及投资计划;组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的综合监督管理;承办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水利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水利项目资金进行调度与衔接并组织实施。组织提出中央、省、州、县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水利水土保持和水旱灾害防御股(泸定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士流失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工作:参与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承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县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和重点水源点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与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农村小水电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预测和防治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县管江河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县各乡(镇)制定江河、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预案和抗旱预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强制。

负责审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江河堤防的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河湖管理和水资源保护股(泸定县河长制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河湖保护、治理、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及采砂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行洪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承担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49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程师1名;股长3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