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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10-15 07:09:12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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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甘孜州泸定县成武路175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冬季 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3122155

负责人

补云峰

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 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 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泸定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泸定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 规章。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 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 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 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 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执行最严 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 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 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 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工作,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 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 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理。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执行重点保护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外来陆生物种野外放生活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各类自然保护 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等 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和建设等工作,负责县级政府直接行使和 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 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 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 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 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执行集体林权 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 执行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 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 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执 行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负责开展林草产品质量监督,开展生 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开展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 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 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九) 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开展林木种 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数据库,负责良种选 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 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 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 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执行森林 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 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 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林场和草原 牧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 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 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 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负责开展林业和草原 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 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 约有关工作。

(十四)加强党对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协助县委组织 部管理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 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 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全县 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加快实现林业草原生态、 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 和归并整合工作。

(十七)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局与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等部门要做到 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 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局、水 利局、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 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 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 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 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 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 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 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 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气 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 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 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 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 按照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 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 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 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 林区林场和草原牧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森林 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3. 必要时,林草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 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机要保密、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 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 休人员管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会务、文电、机关后勤保障 等工作;牵头办理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 关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 革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提出县财政 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林业和草原建设专 项资金;负责林业和草原各类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的兑现落 实;负责资金稽查、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直属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指导监督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财务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产业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绿化国土甘孜行动, 负责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 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 治、检疫、预测预报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 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 理。承担全县荒漠化动态监测工作。实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 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实 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负责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 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原平 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退化草地治理等草原重点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草原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 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 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植物名录调整建议。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外来 陆生物种野外放生活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 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湿地 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 复工作。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政策、拟定规划并指导实 施。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发展政策,推进 林业和草原绿色发展,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承担 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承担全县林木种苗、草种 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 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研究、成果转化、资源评价 和技术推广与应用。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 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科技交流和科 技协作项目。负责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拟订全县 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计划和 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预算内投资项目,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 补偿制度的实施。牵头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

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森林草原资源管理股(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 泸定县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县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和森林、草原资源 考核评价工作。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技 术规程,监督国有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编制 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 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森林经营 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全县重 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 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 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负责申报设立和规划建设,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 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 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承担世界遗产保护地(泸定县)的监督管理 职责。贯彻执行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负责林木种苗、 草种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负责依法 治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有 关工作。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 “放管”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 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 服务平台。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负 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法律咨询。负 责本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宣传工作。负 责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承办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及国土绿化 的阶段性目标的考核验收。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负责组织指 导林业改革。执行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 措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指导木材检查站、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工作。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森林草原防火股

负责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 治、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专业防火队伍组建管理、未达到 林草火灾应急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牵 头灾损评估等工作,一旦火灾达到本级应急响应最低条件,林草 部门第一时间提请同级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 49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 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 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 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县林草局行政编制10名(含森林草原防火股3名编 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程师1名,股长4名(含 办公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县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 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 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6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