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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0-15 07:04:39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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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将军街21号

办公时间:(一)夏季 早上8:30-12:00下午15:00-18:00

(二)冬季 早上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0836-3150366

负责人:李鹏

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号)《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和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9年第7 次会议,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执法局) 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政策,分析研判行政执法工作形势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全局性部署。

(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领域调查研究,拟订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组织调度、督查考核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四)统筹、指导、督查、考核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队伍建设,指导乡镇基层行政执法工作。

(五)统筹协调、组织调度跨行业、跨区域重大行政执法工作。

(六)参与全县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七)组织开展市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市政管理工作的政 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市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八)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年度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

(九)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目录,负责行使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及其他行政权力。

(十)负责拟订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事任免建议方案。

(十一)组织开展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培训和交流合作。

(十二)受理行政执法领域信访、举报、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十三)职责调整。

将原县住建局的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和拟订市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城市执法、城乡规划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执法局。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要保密、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机关财务、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会务、文电、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罚没财物管理以及执法装备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各行业行政执法队伍股级以上人事任免建议方案,对各行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目标考核;指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其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工作;牵头组织系统内业务教育、技术培训和其他各类培训工作。

(二)信息建设与督查考核股。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系统管理维护。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督查全县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三)行政执法股。负责综合执法具体工作。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跨行业、跨区域等重大、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核审、公示、备案、管理工作和来信来访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宣传国家、省、州、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联系刑事司法机关、法律顾问和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应诉等工作。掌握分析行政执法舆情动态,做好行政执法重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五)城市管理股。负责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和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节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绿化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49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县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2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名。

第六条 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执法机构5个,各执法机构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副科级行政执法机构。

(二)县安全生产和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

(三)县市场和文化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四)县卫生和劳动保障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五)县农业和水利执法大队为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股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