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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医疗保障局
2022-10-15 07:03:28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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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泸定县田坝政务中心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3:00-6:00

冬季:9:00-12:00,2:30-5:30

联系方式

3128919;3162523

负责人

舒先勇

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具体办法,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保持医疗保障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三)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落实全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全州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实施。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贯彻执行全州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开展医疗保障领城对外合作交流。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机要保密、机关党建、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会务、文电、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安全、信息、宣传、信访、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史志编纂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务群团、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

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负责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承担医疗保障基金清算及下拨计划,负责医疗保障基金运行风险预警,保持医疗保障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二) 法规与基金监管股

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具体办法。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承担医疗保障待遇管理工作。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贯彻执行医疗保障智能审核监控标准,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和内控管理风险防范,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 综合业务指导股

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承担全县各项医疗保障参保扩面和待遇贯彻执行工作,制定全县经办服务和内控管理风险防范制度,规范经办服务窗口建设。

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制度。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实施。组织落实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目录和支付标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贯彻执行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负责规范全县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

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信息化和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开展全县医保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和大数据应用平台运用。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保障,贯彻执行相关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承担异地就医联网扩面和结算数据清算管理。承担有关统计与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49 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泸定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 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股长(室主任)3 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1 名。

第六条 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