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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5 07:02:54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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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泸定县泸桥镇开湘路111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3122696

负责人

赵洪庆

第一条 根据《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8号)《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泸定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泸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泸定县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以下分别简称:县食安办、县民营经济发展局)。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开展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四)负责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贯彻实施竞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配合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建设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六)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法规、规划的贯彻实施,负责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利、商标执法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贯彻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在县委组织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九)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二十一)实施执业药师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

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

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落实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举措。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国家要求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7.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做强做大。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经济信息与商务合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信息与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论证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政办)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机要保密、依法治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会务、文电、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牵头办理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本单位各类改革工作。组织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网络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和设备维护工作。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本部门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投资报批和执法装备购置;负责本部门的审计工作。负责本部门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双拥工作;承担本部门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和实施系统培训计划和规划。负责本部门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牵头本单位本行业各类改革工作。

(二) 政策法规股(登记注册股、民营经济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监督和指导本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民营经济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民营企业评议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和商(协)会工作。贯彻实施民营企业维权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行政申诉协调办理机制,受理民营企业诉求。配合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补偿救济机制。贯彻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健全小微企业名录库。在上级部门指导下配合县委组织部门开展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部门“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负责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组织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贯彻落实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对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牵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牵头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监管。贯彻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承担全县投诉举报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消费纠纷。开展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投诉、申诉、举报中案源材料的收集、分流、统计及立案、销案。

(三)市场规范管理股

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地方性规划、政策以及专利、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调处专利、商标纠纷。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行政职责。贯彻落实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开展广告整治,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全县合同信用建设工作。承担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定价格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组织对县本级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行政机关收

费、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贯彻落实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担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协调县内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全县成品油、农资商品等抽检计划的实施工作。承担成品油、农资商品等的舆情监测、分析和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健全成品油、农资商品等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成品油、农资商品等质量发布、新闻发布工作。承担问题成品油、农资商品等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开展成品油、农资商品等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四)质量监督管理股

贯彻落实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落实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全县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内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预警管理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贯彻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县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贯彻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的政策、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监督规范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负责全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承担全县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的监测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舆情监测、分析和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健全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承担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发布、新闻发布工作。承担问题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开展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的风险隐患排查。

(五)食品监督管理股(食安办)

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管。贯彻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工作。负责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白酒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工作。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贯彻实施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

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贯彻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全链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分析掌握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承担特殊食品相关备案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县食品抽检计划的实施工作。承担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和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质量发布、新闻发布工作。承担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六)药化监督管理股

贯彻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监督实施中药材(含民族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开展中药材种植以及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依法监管生产环节的特殊药品。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依法对药品生产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贯彻实施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化妆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依法监管流通环节的特殊药品。承担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和质量公告发布工作。依法对药品、化妆品流通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贯彻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技术指导原则。依法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检查工作。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全县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抽检计划的实施工作。承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舆情监测、分析和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健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承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新闻发布工作。承担问题药

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川委发〔2012〕6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49 号)和《关于<泸定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机改发〔2019〕1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达到设置条件的,由县委编委按规定程序研究设置并明确领导职数。机关党委及机关党办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

第五条 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1名(含基层所编制)。其中:局长 1 名(兼县食安办主任、县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副局长 2 名,食品药品安全总监 1 名,工程师 1 名,经济师 1 名;股长 6 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2 名。

第六条 派出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设置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场监管局

的派出机构。具体设置如下:

县市场监管局设置泸桥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场监管局

的派出机构。其中:所长 1 名(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职责是:

承担泸桥镇、烹坝镇、田坝乡、岚安乡的市场监管工作;承担辖

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设置冷碛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场监管局

的派出机构。其中:所长 1 名(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职责是:

承担冷碛镇、兴隆镇、得妥镇、杵坭乡、德威乡、加郡乡的市场

监管工作;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