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府办发〔20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泸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泸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建发〔2025〕4号)、《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甘孜州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操作指引>的通知》(甘建发〔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定县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租后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公租房管理政策制定,负责房源的轮候配租管理,县国有资产运营企业负责公租房租金收取以及公租房保质期外设施维修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相关住房保障建设、运营、维修等资金保障工作。
教育、经信商务、公安、人社、自然资源、民政、卫健、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统计、公积金、残联、消防、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联建共管、数据共享等工作。
县住建局为公租房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资格复核、信访处理、档案管理及本级管理的房源配租等工作,县国资企业负责公租房房源租金收取以及房源设施维修等运营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公租房要件初核,推进小区自治组织建设、社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本人为主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泸定县城镇户籍;
(2)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若有机动车辆的,车辆累计价值不高于10万元(车辆价值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显示的含税价格或者以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险额为准)
第七条 按照“一网(窗)受理”原则,申请人线上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办理,或线下通过县住房保障窗口办理,实现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泸定县公租房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公租房材料后会同县民政局、县不动产中心等部门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收到初核通过的材料后再次开展资格复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配租
第九条 公租房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配租和常态配租。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实行轮候管理,轮候期超过1年的,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轮候对象进行复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
(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二)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且已年满18周岁以上的;
(四)有残疾人的;
(五)申请人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
(六)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集中配租通过随机摇号确定对象和选房顺序;常态配租根据申请人申请选房时间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未按时选房、经督促仍未选房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督促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光纤、宽带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申请人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通过线下住房保障窗口或线上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一件事服务”专区)两种方式进行续租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之一具有泸定县城镇户籍或在泸定县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四条 承租公租房期间,因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原因,承租人可向县住建保障部门申请互换住房或调换空置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互换或调换。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0%。可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不低于5元/㎡/月的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每半年收取一次。租金标准调整周期为两年,由县住建局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市场评估价格后,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调整。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的承租人,可在规定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申请租金减免。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向县国资企业指定账户缴纳住房保证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具体金额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十八条 县国资企业负责推进公租房日常运营管理服务,逐步推广购买服务,吸引物业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推广智能门禁、智能监控、智能水电气计量表等智能化设备应用,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管理。
第十九条 保修期内室内外维修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外维修养护由县国资企业依法确定并委托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开展公租房使用监督巡查、房屋安全检查、举报线索调查取证、违规行为约谈整改等工作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县住建局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退回承租房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
(二)改变所承租房屋规划用途;
(三)改变或者破坏房屋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
(五)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六)其他违法或者违约行为。
承租人拒不退回承租房屋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并终止其住房保障资格。逾期未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腾退公租房,并由县住建局终止其住房保障资格:
(一)租赁合同到期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二)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四)资格复核通过之日起超过1个月,经督促仍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向县住建局申请不超过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鼓励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通过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困难。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责令其腾退。逾期未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死亡的,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承租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物品处置人。承租人死亡且无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县住建局应通知指定物品处置人,处理遗留在住房内的物品。物品处置人拒绝处理或联系不上物品处置人的,县住建局可在公证机构见证下收回房屋。
第二十四条 违规占用房源的,县住建局应当予以清退。占用人拒不退还的,县住建局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小区应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县国资企业报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社区服务、治安管理和联合检查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楼栋长应予以支持配合。水电气管理部门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调取服务数据核查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对承租人住房、死亡情况动态监管。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民政等部门应及时推送至县住建局。租赁期届满未按要求申请资格复核的,由县住建局根据共享数据对承租人户籍、社保缴交、住房、收入、婚姻、死亡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告知承租人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应加强对公租房资格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租后管理、动态监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开展公租房相关的出租、转租、分租等经纪业务。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具体情况。对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将采取终止住房保障资格、纳入四川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惩戒、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行政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保障资格和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填写的送达地址采取邮寄送达。电话号码或送达地址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主动告知住房保障部门,未主动告知的,已填写的送达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承租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在承租房所在小区张贴公告、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发布公告等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是指经泸定县民政部门按程序认定的相关群体。本办法所称“不高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序中的各类表单和文本由县住建局监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 5 年。为保障政策衔接平稳有序,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保障资格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原相关规定执行至合同期满;本办法施行后新申请、续租的,统一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