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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策解读
2024-01-08 11:36:53
来源:
泸定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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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区片级别。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及背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川省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三年。为保持标准的现时性,使之与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2022年7日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统一调整。

二、调整的目的和意义

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于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处理保障发展用地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使征地补偿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有利于群众利益的保护与推动征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调整的结果

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为27825元/亩,较上轮26475元/亩提高了1350元/亩,增幅为5.1%。调整后,全县“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32500元/亩,最低为23600元/亩。

四、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新旧补偿标准过渡期间,可根据征收土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征地补偿中新旧标准平稳过渡。

五、主要内容

(一)保障权益

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遵循维护权益、同地同价、公众参与的原则,体现了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公平、合理补偿,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一征地区片上附设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因征地目的或征后规划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相同区片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地类应执行统一补偿标准,对实践中确有差异性需求的,在区片价成果中清晰界定了针对农用地具体地类的地类调节系数。调整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等各方面意见;调整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明确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占比60%、安置补助费占比40%,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调节系数

根据土地利用的差异性设置调节系数:1.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2.征收耕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0倍补偿3.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倍补偿

六、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是泸定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调整成果既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又考虑到地方诉求,利于基层工作、顺应群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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