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定县“9·5”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09 15:54:54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数:
117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温馨提示: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泸府办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泸定县“9.5”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泸定县“9·5”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捐赠资金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捐赠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促进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更加规范、高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泸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资金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用于“9·5”泸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种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接收政府间的捐赠资金,接收并核算县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县属各部门(单位)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及时缴入县财政局指定的专户存储管理,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县总工会等社团组织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并统计报送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县财政局。

第四条接收捐赠资金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接收捐赠后,接收捐赠资金部门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五条  接收捐赠资金的部门应将接收捐赠资金的有关情况(如捐赠单位、金额等),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但捐赠者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捐赠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安排。捐赠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抢险救灾、过渡安置和灾后重建直接相关的用途

(二)尊重意愿。尊重捐赠人意愿,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者意向使用。

(三)专账管理。严格区分财政资金与社会捐赠资金的性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

)全程监督。严格规范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七条  捐赠资金使用范围。捐赠资金分定向捐款和非定向捐款两大类。对定向捐款必须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对非定向捐款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捐赠资金用款程序

(一)对于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

(二)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县政府统筹,按相关程序拨款。相关单位会同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捐赠资金使用单位应对捐赠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明细记录每笔捐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不得隐匿、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社团组织和县属部门(单位)要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梳理汇总,并及时公开,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所有捐赠资金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团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